洛开规-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高新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用房及养老用房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新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用房及
养老用房审核备案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用房及养老用房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办公用房的服务功能,根据洛阳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立博平台,立博官网:全市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用房交付使用审批程序的通知》(洛社办〔2013〕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立博平台,立博官网: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立博平台,立博官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4〕5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立博平台,立博官网:印发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社区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
二、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办公、为民服务、居民开展活动等所需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使用权归所属街道办事处所有。新建小区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新建住宅小区达到2500户以上的,必须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500-2500户之间,要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提供社区用房;少于500户确实无法落实社区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可按相关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社区用房应位于住宅小区中方便群众办事的临街位置,并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公厕等。
三、养老用房是指主要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营养配餐、保健康复、文化活动、精神慰藉等方面所需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新建小区养老用房建筑面积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新建小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的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根据(洛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现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已建成居民住宅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现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
2.新建小区提供的养老用房,应为一处,不能分开提供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础使用功能,有独立的出入口及公厕等。
四、对按要求已提供社区用房和养老用房的项目,备案审核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所在地办事处严格对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先行验收,出具《社区办公用房、养老用房移交协议》和《社区用房养老用房接收证明》,并加盖公章。
2.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规划许可证、技术要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办事处出具的《社区办公用房、养老用房移交协议》和《社区用房、养老用房接收证明》原件,分别到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处进行登记。
3.社区用房及养老用房的移交、备案,需由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处、办事处双方共同审核验收,并在《社区用房接收协议证明》上同时加盖区社会事务局公章后,方可加盖区管委会公章。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洛开〔2011〕1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