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新区统计局
2018年5月30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根据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我区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260多人,登记了13463个农户、30个村、48个农业经营单位,取得了3万多笔数据,掌握了全区主要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条件、农村设施等方面大量数据。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高新区农普办和高新区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30个村,其中22个村委会,8个涉农居委会;83个自然村;4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区共有10061户农业经营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70户。全区共有48个农业经营单位。全区共有12150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区共有拖拉机1673台,耕整机60台,旋耕机90台,播种机231台,联合收获机19台,机动脱粒机119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耕地面积[1](使用反馈的国土数据)3340.03公顷。(注[1]: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全区100%的村通电,13.3%的村通天然气。13.3%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90.0%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6.7%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43.3%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93.3%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46.7%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96.7%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6.0%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14.6%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15.7%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新区统计局
2018年5月30日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区农业经营户10061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70户。全区农业经营单位48个。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区拖拉机1673台,旋耕机90台,联合收获机19台,播种机231台,排灌动力机械6台,耕整机60台,机动脱粒机119台。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 单位 | 全区 |
拖拉机 | 台 | 1673 |
旋耕机 | 台 | 90 |
播种机 | 台 | 231 |
农用运输车 | 台 | 64 |
排灌动力机械 | 台 | 6 |
联合收获机 | 台 | 19 |
挤奶机 | 台(套) | 13 |
增氧机 | 台 | 1 |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区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125眼,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15个。
2016年末,全区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87.1%,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12.9%。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区温室占地面积64.4亩,大棚占地面积167.7亩,畜禽养殖用房面积14.7公顷。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新区统计局
2018年5月30日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区30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80%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乡镇、村交通设施
单位: %
指标 | 全区 |
按通村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其中:水泥路面 | 100 |
柏油路面 | 0 |
砂石路面 | 0 |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其中:水泥路面 | 100 |
柏油路面 | 0 |
砂石路面 | 0 |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 80 |
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或居民定居点距离 |
|
5公里以内 | 96.7 |
6-10公里 | 0 |
11-20公里 | 3.3 |
20公里以上 | 0 |
|
|
二、能源、通信
2016年末,全区所有村都能够通电、通电话,13.3%的村通天然气,56.7%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100%的村通宽带互联网,13.3%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90.0%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6.7%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43.3%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文化教育
46.7%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93.3%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73.3%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96.7%的村有卫生室。
六、市场建设
36.7%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30.0%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农民生活条件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新区统计局
2018年5月30日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13463户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6.0%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11703户,占86.9%;拥有2处住房的1144户,占8.5%;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74户,占0.6%;拥有商品房的448户,占3.3%。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3107户,占97.4%;砖(石)木结构的137户,占1.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66户,占1.2%;竹草土坯结构的8户,占0.1%;其他结构(含无住房)的45户,占0.3%。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 单位 | 全区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 |
拥有1处住房 | % | 86.9 |
拥有2处住房 | % | 8.5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 | 0.6 |
没有住房 | % | 4.0 |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 |
钢筋混凝土 | % | 1.2 |
砖混 | % | 97.4 |
砖(石)木 | % | 1.0 |
竹草土坯 | % | 0.1 |
其他(含无住房) | % | 0.3 |
拥有商品房户数 | 户 | 448 |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 % | 3.3 |
二、饮用水
1965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14.6%;9935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73.8%;1528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1.3%。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2120户,占15.7%;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150户,占1.1%;使用卫生旱厕的2556户,19.0%;使用普通旱厕的8494户,占63.1%;无厕所的143户,占1.1%。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35.7辆,摩托车、电瓶车159.9辆,淋浴热水器53.6台,空调74.9台,电冰箱86.3台,彩色电视机110.5台,电脑60.8台,手机257.4部。
表2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 单位 | 全区 |
小汽车 | 辆/百户 | 35.7 |
摩托车、电瓶车 | 辆/百户 | 159.9 |
淋浴热水器 | 台/百户 | 53.6 |
空调 | 台/百户 | 74.9 |
电冰箱 | 台/百户 | 86.3 |
彩色电视机 | 台/百户 | 110.5 |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可多选) |
|
|
有线电视接收 | % | 54.0 |
卫星接收 | % | 41.5 |
其他方式接收 | % | 5.8 |
电脑 | 台/百户 | 60.8 |
手机 | 部/百户 | 257.4 |
上网手机比重 | % | 56.1 |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0666户,占79.2%;主要使用电的9885户,占73.4%;主要使用柴草的291户,占2.2%;主要使用煤的2023户,占15.0%;主要使用沼气的86户,占0.6%;主要使用太阳能的16户,占0.1%;使用其他能源的61户,占0.5%。
表3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单位:%
| 全区 |
柴草 | 2.2 |
煤 | 15.0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79.2 |
沼气 | 0.6 |
电 | 73.4 |
太阳能 | 0.1 |
其他 | 0.5 |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五号)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新区统计局
2018年5月30日
高新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区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区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2150人,其中女性5780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2073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5755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4322人。
表1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 单位 | 全区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 人 | 12150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
男性 | % | 52.43 |
女性 | % | 47.57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 | 17.06 |
年龄36-54岁 | % | 47.37 |
年龄55岁及以上 | % | 35.57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
未上过学 | % | 2.11 |
小学 | % | 20.17 |
初中 | % | 60.49 |
高中或中专 | % | 14.86 |
大专及以上 | % | 2.37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
种植业 | % | 95.05 |
林业 | % | 1.67 |
畜牧业 | % | 3.04 |
渔业 | % | 0.03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 | 0.21 |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区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171人,其中女性77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1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19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41万人。
表2 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 单位 | 全区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 人 | 171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
男性 | % | 54.97 |
女性 | % | 45.03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 | 6.43 |
年龄36-54岁 | % | 69.59 |
年龄55岁及以上 | % | 23.98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
未上过学 | % | 0 |
小学 | % | 17.54 |
初中 | % | 67.84 |
高中或中专 | % | 14.62 |
大专及以上 | % | 0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
种植业 | % | 22.81 |
林业 | % | 0.58 |
畜牧业 | % | 76.61 |
渔业 | % | 0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 | 0 |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区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616人,其中女性294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17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332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167人。
表3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 单位 | 全区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 人 | 616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
男性 | % | 52.27 |
女性 | % | 47.73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 | 18.99 |
年龄36-54岁 | % | 53.90 |
年龄55岁及以上 | % | 27.11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
未上过学 | % | 0.49 |
小学 | % | 15.91 |
初中 | % | 47.40 |
高中或中专 | % | 22.89 |
大专及以上 | % | 13.31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
种植业 | % | 48.54 |
林业 | % | 25.32 |
畜牧业 | % | 21.59 |
渔业 | % | 0.49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 | 4.06 |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农普公报中,2016年度区划调整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10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区划调整纳入下一年度。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高新区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高新区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立博平台,立博官网: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 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3.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4. 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5.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6.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17.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18.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19.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0.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21.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2.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级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3.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4.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25.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26.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27.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